根据中国内地的税收规则,个人是否属于“税收居民”,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首先,该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次,在没有住所的前提下,该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的累计居住时间是否超过183天。
实行核定征税的只是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对会计核算健全的建筑施工项目,应实行查账征税。对违反规定、自行扩大核定征收范围的做法应予以纠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特定类型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2026年第9号公告只是政策整合优化,实质征管口径与52号文完全一致,粮油商贸财务无需大幅调整原有操作,牢牢抓住“加工深度”这一核心判断标准即可。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落地,其中非应税交易的进项抵扣规则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变化,彻底打破了过往“不征税收入对应进项均可抵扣”的惯性认知。实务中,大量财务人员混淆“非应税(不征税)”与“免税”的处理边界,无法精准判断进项能否抵扣。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包含了两种性质的收入,第一种性质是转售服务取得的收入,本质上是代收款。我们不妨把它理解为代船公司收取的海运费、代报关行收取的报关代理费、代国内运输公司收取的国内运费,代其他国内服务供应商收取的装卸仓储费等等。
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水产免税,外购非即食初级水产批发零售按9%计税;熟制、即食、调味深加工水产及水产罐头按13%计税;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水产,无论堂食还是打包带走,均按6%餐饮服务计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关于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人的责任问题,基于对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制度基因的分析,结合相关裁判规则,将出让人责任形态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与出资有关的责任,涉及股东与公司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另一种是对债权人的与侵权之债有关的赔偿责任,涉及股东出资责任的溢出效应。
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转让不动产等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明确为按市场价格确定,同时明确了纳税人发生有偿应税交易取得的非货币形式销售额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026年起,企业可以按2%的实际征收率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按票面2%的税额进行抵扣。
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及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新司法解释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定罪逻辑作出了重要调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实践中,仍有部分司法机关未能准确理解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明显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条款的案件,仍以该罪定罪,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
本文基于该案实务操作与法律适用研判,梳理股东分红个税纳税义务认定的核心规则,厘清税法与民事法律的适用边界,剖析实务中易引发争议的关键问题,为企业及股东在利润分配环节的税务合规管理、税务争议应对提供专业参考与实操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