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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增值税三大变化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3

发布日期:2026-03-15

摘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026年起,企业可以按2%的实际征收率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按票面2%的税额进行抵扣。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主体范围、计算方法和发票开具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些变化对企业的税负成本和交易谈判有直接影响。

  一、成员变少:适用主体范围缩小

  新政策下,仅保留了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旧政策允许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简易计税包括: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消费性增值税转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汽车等。这意味着销售该类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一般计税,适用税率统一为13%。

  二、计算方法有变:销售额换算公式调整

  这是本次变化中最核心的技术调整,直接影响不含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前: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3%);应纳税额=销售额 ×2%。

  现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2%);应纳税额=销售额 ×2%。

  以出售一台旧设备收到103万元为例:

  旧算法:销售额100万元(103÷1.03),税额2万元。

  新算法:销售额约101万元(103÷1.02),税额约2.02万元。

  请注意:由于换算公式中的除数从3%变为2%,分母变小了,计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变大了,相应的应纳税额也会略有增加。

  三、开发票有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前适用“3%减按2%”政策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若要开专票,必须放弃减税(按3%征收)。2026年起,企业可以按2%的实际征收率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按票面2%的税额进行抵扣。这对买卖双方都是重大利好:销售方能继续享受优惠,购买方也能获得进项抵扣,降低了交易谈判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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