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前阶段,高风险行业企业应重点加强进项发票来源管理,严格审核开票主体合法性、货物品名真实性及资金流向合规性,完整留存合同、物流、付款凭证等全链条业务证据。面临税务稽查时,应把握将风险化解于行政层面的关键窗口期,积极配合调查。
长信智算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消耗的实物机器设备成本,人力的成本,以及外购的成本等,哪类成本占比较高,从而进一步判断。如果机器设备的成本较高,按这个思路恐怕要适用13%的税率。如果长信智算拟按6%的信息技术服务认定该应税交易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了降低涉税风险,申请重大税收事项事先裁定不失为明智之选。
公司IPO筹备及发行过程中,与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券商的保荐及承销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及验资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费、路演公关费等。上述费用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当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笔者建议企业关注销售额情况,在超过规定标准时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应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按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企业遭遇到税务稽查结案而被直接降为D级,应当权衡两种修复路径的可行性,尽量两种措施并举实施,更快速地实现纳税信用修复,并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争议。企业在当前纳税信用强监管的背景下务必重视税务合规,远离偷税虚开骗税等高风险业务和活动,莫因一时贪图不法利益而招致纳税信用难以修复的损失,影响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看似简单,实则容易出现实操失误,常见风险点包括:混淆会计与税务的折旧摊销规则,随意选择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导致纳税调整不及时;填报汇算清缴表格时,误填“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导致调整金额错误;未留存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应对税务机关核查。
包经营作为资源配置的一个有效手段,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由于该模式涉及的税务问题较为复杂,在后续的税务处理上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发包人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本文以实务中接触的一个个人承包经营加油站的分支机构涉税案例,对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所得税纳税义务进行分析,并对企业如何在承包经营中规避税务风险提出几点有益的建议。
增值税法对于一项组合销售业务判定的规定变化意义重大,有效解决了实务工作中困扰基层税务干部多年的操作问题。只要确定一项应税交易中的两个以上业务同时满足“同时发生”“针对同一客户”“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四个条件,即可判定为一项应税交易。
CRS2.0的落地,标志着全球跨境税务透明进入全资产、全身份、全穿透的新阶段。从香港立法会首读的正式启动,到开曼、BVI等离岸中心的率先实施,再到瑞士、英国、欧盟等主要金融中心的同步推进,一个覆盖传统金融资产与数字资产的全球信息自动交换网络正在成型。
跨境财富规划已经进入合规为王的时代,靠粗糙架构、投机避税的时代已经过去。但离岸信托作为资产隔离、跨境传承、家族财富代际传递的核心工具,其核心价值从未被监管否定。摒弃简单避税,回归信托本源,用合规规划应对监管变化,才是跨境财富管理的长久之道。
外省市来沪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申报前,可由该外建项目的经办人联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人工坐席)获取申报密码。
暂行条例及细则对视同销售主体未进行区分,增值税法精准界定了单位、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等各主体适用视同应税交易情形的具体范围。货物类视同应税交易,包括将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适用主体限定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除了自然人。无形资产、不动产及金融商品无偿转让的视同应税交易适用主体为 “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
中国正加大力度对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离岸信托征税,不仅要求申报详细财务信息,且在至少一个案例中,地方税务机关拟对相关投资收益征收20%的税款,并附加额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