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通报显示,仅2025年前11个月,全国就查处了1818名包括明星网红在内的“双高”人员,累计查补税款15.23亿元,有力震慑了涉税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同期已有超1300件涉税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税务机关均依法出具了无问题的稽查结论。
纳税人发生特殊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技术入股等重点事项时,应按照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为了以票控税,就赋予了开票行为本身在增值税纳税义务上的作用,从而使得,先开具发票成了正当行为——只要你在开票时纳税。在进项留抵退税实施前,关联方构建交易提前开票其实是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避方式,只是从来没有人讨论这些问题而已。
在离岸信托设立时,内地税收居民将境内外资产置入信托,如置入的是非货币资产,比如股权、上市公司股份、不动产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该等资产置入作为“财产转让”行为,需按资产公允价值与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的差额,适用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合免征项目,明确享受主体与业务范围(对多项免征政策予以整合与明确,放宽对宗教场所门票收入的免税范围,并明确仅对第一道门票收入予以免征;规定医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专项优惠精准施策,重点领域获定向支持(授权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创新企业等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赋能重点领域发展)。
所谓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尽管创新企业CDR在我国处于试点阶段,规模不大,但它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探索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在中国境内上市融资的重大创新。
建议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建立亏损结转台账,准确区分“具备资格前亏损”与“具备资格后亏损”,并记录每笔亏损的发生年度、弥补期限及剩余可结转年限等,避免超期结转。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权转让的责任规则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无论是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是受让股权的新股东,都要提前了解清楚这些规则,做好风险排查。如果您在股权转让、股东债务承担方面有疑问,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事后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增值税法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此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当中的主要业务为建筑服务(总包、专业分包)的情形,转变为了主要业务为销售货物,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主要业务为销售机器设备(货物)的情形糅在了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归还相关补偿的增值税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新法实施后,税务处理核心在于区分法定征收/征用与自愿/协商归还两种情形,分别适用不征税与免税政策,二者在交易定性、进项抵扣、政策依据上存在本质差异。
经营主体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以自然人身份参与网络活动的相关人士,目前主要有两项开票便利,一是“免于开票”,如果直接从互联网平台取得劳务报酬性质的收入,互联网平台已经按规定为个人同时办理了个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无需取得发票。
跨境企业应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与中国是否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准确掌握该国对“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以有效规避双重征税风险。各国法律均规定税收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向该国履行纳税义务,无论收入来源于境内或境外,除非相关双边协定有相反规定。
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自2026年4月1日起,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啤酒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