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CARF并行开发的,对CRS的首次全面审查后的若干修订,旨在将新的金融资产、产品及中介机构纳入其范围,因为它们可能成为传统金融产品的替代品,同时避免与CARF中预见的报告义务重复。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特别是涉及到生产性资产出口“免、抵、退税”制度非常之复杂,里面涉及非常多的概念、各种转出,就是专门从事出口退税行业的人有时候都容易被绕进去,这就导致了实际征管的成本很高,而且容易出错。
境内合伙企业构成境外基金公司的常设机构,根据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常设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的营业利润在中国纳税,即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合伙企业适用税率为35%,。在此种情况下判定境内合伙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仅具有学术讨论价值。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差额扣除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否则,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为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的一种,具体包括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款、企业偷税、漏税、逃税产生的税款,以及企业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监管层通过穿透式监管,引导境外上市回归“架构清晰、控制权明确、资金可追溯、风险可防控”的合规本源。对于拟境外上市企业及投融资机构而言,厘清红筹架构的监管边界,精准选择上市路径,做好全流程合规设计,已成为当前的核心要务。
增值税留抵退税系指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时,纳税人可依法就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申请退还,该制度对于盘活企业现金流、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破产语境下,企业往往因经营停滞、纳税信用降级、政策适用口径差异等诸多因素,难以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围绕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能否抵减其他税种欠税、能否申请退税等问题,税收征管实践与司法裁判中存在诸多争议。
一次性取得进项,逐年按混合用途调整。改变了购进货物、服务时的一次性取得进项一次性抵扣或不得抵扣的抵扣思路。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调整思路是:一次性取得进项,按当年销售额占比划分不得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及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允许作为抵扣凭证。
有实际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如实代开),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类型。有同行律师指出,有货代开行为因存在真实业务,客观上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也难以认定受票人具有骗抵税款目的,故不宜认定为虚开犯罪。
在增值税法下,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一致时,需分情况处理;企业各项资产(含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无论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份额孰大孰小,均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