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建筑业“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的政策正式取消。这意味着新签的甲供工程合同,施工方必须按9%税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从3%征收率到9%税率,建筑业税负是否大幅增长?建筑业路在何方?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对于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而言,务必区分“应税交易销售额”与“身份判定销售额”。在年度中间,应定期按全额口径滚动测算年销售额,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准备,避免因计算口径误用而引发重大的税务合规风险。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主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确立了基本原则: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规定,重新界定了不得抵扣的范围。也就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即使交易是真实的、取得专票也是符合规定的,但仍然不得进行抵扣。如果用于抵扣,就构成逃税罪,而不是虚开犯罪。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达十万元以上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包括无中生有暴力骗取型、买单配票型、低值高报型、循环出口型以及偷梁换柱型等。其中比如常见的为“买单配货配票”“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情形。
2026年第5号公告总体沿用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整合分散在不同时期的管理文件,同时针对实践中突出问题与纳税人诉求作出回应,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为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指引。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其中视同销售(新法明确为“视同应税交易”)条款实现重大优化,由原政策“8+3”项11种情形精简至3项核心情形,征管逻辑从“形式列举”转向“实质课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一般以“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实施强制措施将导致税款流失”等为前提。
建立“一般计税方法为主、简易计税方法为辅”的增值税基本制度,是落实立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新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依法进行了明确,并规范了登记选择权。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不动产出租不仅仅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出租房产的还需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步计算缴纳房产税。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还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