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税务机关的核查重点是2022-2024年间的境外收入。但提请注意,我国自2018年以来每年按既定节奏持续交换数据,因此不排除税务机关结合较早年度CRS信息提醒自查补税的可能性。建议相关纳税人全面梳理至少过去五年的境外金融账户收入情况;若收到提示提醒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如实说明情况,提交自查报告和补税申请。
企业混淆了股权转让的收入确认规则,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而非以款项收付为标准,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收入明显违法;对于协议无效但股权已实际变更且发生二次转让的情形,税务机关按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计税,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征管原则。
引言 2024年下半年,青岛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外汇违规被罚1864万元的消息刷屏了。原因是该公司通过境外空壳公司汇入资金,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这背后暴露出的是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保险营销员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由税务机关委托保险公司代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但近年来,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及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这对保险营销员的税收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境外主体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是否在境内消费”为核心判定是否征税——除非是 “境外现场消费” 的服务,其余情形均需缴纳增值税,由境内购买方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境内消费”不仅包含“外对内交易”(境外主体销售给境内主体) 的情形,还覆盖“外对外交易”(境外主体销售给境外主体)但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不动产、货物、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场景。
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防范跨国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税务部门提醒,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的,要依法及时补正申报。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CRS不是来“抢钱”的,而是全球税务透明化的大势所趋。它的出现,让跨境逃税、隐匿资产变得越来越难,但也让合规经营的纳税人得到更清晰的规则。
《增值税法》对“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应税交易”“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核心概念有比较清晰的界定。
引入“境内消费”核心概念。对于服务和无形资产,新标准以“在境内消费”为首要判断条件,删除了36号文中“购买方在境内”这一可能引致宽泛征税的条款。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管辖权正式向消费地原则靠拢。
《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于服务的概念,是采用外延定义方式规定的(即列举外延的种类或具体对象),其本身并未给出内涵定义。所谓服务,是指核心效用的实现(功能性利益的满足),必须依赖于其生产者的同步或紧密相连的支持行为的产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刑事领域的概念,需要“目的+结果”的双重要件构成,定罪量刑需要满足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相适应原则;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法是行政领域的概念,只需要“行为”的单一要件构成,如果行为人存在发票管理办法列举的虚开发票行为,即可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行为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要求必须存在主观层面的“故意”和客观层面的“
限制进项税抵扣时,需要在购进项目与非应税交易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实际操作中比较复杂,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给它加一个“有偿”的条件限缩其规制范围,无疑是明智的做法。无偿的非应税交易从销项税一端进行规制,只看输出不看内部对应关系,管理要容易很多。
在增值税管理中,对于兼营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以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企业,如何合规、准确地将无法直接划分用途的共用水电、办公、管理等进项税额进行分摊转出,是税务合规的核心难点与风险高发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相关规则在继承过往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整合与明确,特别是新增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对企业的税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