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信息是治理主体决策的核心依据,利润表列报的规范化可降低股东与管理层、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差,为监督与问责提供客观基础。财政部会计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利润表的列报项目与格式做了重大调整,重塑了财务信息的列报逻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五类业务会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增值税法对视同应税交易做了大幅度精简,与原增值税规定相比:对于货物,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的情形属于视同应税交易。原货物视同销售的多个场景,如委托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异地移送货物、货物用于投资或股东分配等,虽未明确列举但仍应作视同应税交易处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意味着认缴制不适用于一人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就将注册资本实际到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研讨会共三项议题,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础理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及“特殊类型虚开行为的认定”。三项议题分别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任素贤主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增值税法修订以后,不再考虑企业属性,而是回归增值税原理,看具体的每一笔应税交易中的主要业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给出了进一步的判定规则“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增值税法第六条对应的四种情形和非经营活动的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其他的基本不得抵扣。比如,保险赔款是典型的非经营活动,对应的进项税额正常抵扣;而股权转让就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做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你们向事务所支付的为股权转让发生的咨询费和评估费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
《增值税法》明确了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定义,结束了长期以来依赖部门文件界定征税范围的局面;《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四类交易的具体范围,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核心依据是 “应税交易发生频率”“经营性质” 及 “登记制度”,自然人默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007年及2009年至2024年,证监会持续发布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对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的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进行分析。
尽管《增值税法》第6条仅列举4项非应税交易,但非应税交易不限于这4项,只要按照规定,不在应税交易范围,都是非应税交易。《实施条例》第22条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规定,实际是承认了有其他非应税交易。
冒名股东类案件中,法院裁判的依据也主要围绕着这三个维度,即公司内文件签名是否真实;自己的身份证件被公司获得,是否能进行合理解释;冒用人和被冒用人之间,有无利益关系,是否涉及虚假诉讼逃避责任。
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对预征清算衔接、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尾盘管理等核心征管口径予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