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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学习笔记)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6

发布日期:2026-01-04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刘金涛笔记

  1、《立法法》第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2、《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立法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刘金涛笔记

  1、《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关于增值税立法目的的相关规定。

  2、何为“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坚持高质量发展”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六个原则之一,将“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首个主要目标。“十五五”时期突出高质量发展,既是遵循现代化建设规律的长远之策,也是应对风险挑战、夯实发展基础的现实需要,将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决定性基础。

  3、“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的落脚点是“规范”之。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赞!这是印花税法、契税法、资源税法等税收实体法没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刘金涛笔记

  1、“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是否意味着“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会成为增值税征收工作的潜在依据?

  2、“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注意这里的“为”字,代表着目的是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刘金涛笔记

  1、已废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明确了增值税“应税交易”这个概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3、删除了已废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思考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去了哪里?从本法第十条规定可以看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变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5、《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思考一下:这里的增值税法中的“个人”后加一个“(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意义是什么?

  6、已废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并没有对何为“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作出明确?而《增值税法》对其进行了明确,即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和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9、《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0、已废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11、对比《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已废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货物的定义,会发现有区别,即《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里的“货物”=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而已废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的“货物”=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服务”的定义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较之,更明确,即加了一个总结“生产生活服务”。以后增值税下的服务就是指“生产生活服务”。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较之,修改了“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为“其他无形资产”。这是否意味着新法下,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的范围扩展了,不再限于“权益性无形资产”,还可能包括债权性无形资产?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不动产”的定义,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较之,无变化。

  14、总体来讲,有如下新要点:(1)明确了“应税交易”的这一核心概念;(2)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变动,系转让不动产;(3)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变动,系转让无形资产。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刘金涛笔记

  1、《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已废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立法对此的一大创新,就是明确了“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此前规定无此明确内容。

  5、本次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立法对此的另一大创新就是明确,一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这也是此前规定未涉及的内容。

  6、思考:如何理解实施条例规定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笔者认为,这将会是以后实务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刘金涛笔记

  1、已废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立法,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与此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归纳的更为精炼和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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