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制度实现税制中性与横向公平的核心前提,在于其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而该完整性实际上植根于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是其计税依据是对商品或服务在各流通环节新增价值的精准课税;二是必须具备实行税款抵扣制所形成的独特的征管机制。
债权出资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本工具,在新《公司法》的加持下,其应用场景必将更加广泛。然而,“商事便利”的另一面是“税务复杂”。企业绝不能因法律允许而忽视其背后复杂的税务影响,尤其要精准区分不同的交易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作为国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重要法律法规,不仅通过数据透明化落实税收应收尽收原则,更有助于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是跨境电商从野蛮生长迈向规范提质的必然趋势。该政策落地实施以来,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监管体系归集的涉税信息与跨境电商企业申报的收入之间的差异,已成为行业合规痛点。
建议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下,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征管办法。重点细化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及调整方法,可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建立企业所得税领域的核定征收规则,完善计税依据核定标准,统一核定方法,对申报价偏低情形,明确净资产法、类比法、收益现值法等适用情形及优先级。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开具会议费发票时选择的开票税目较为随意,有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会展服务等,税率虽均为6%,但开票税目与业务实质不符,存在发票合规风险。
挥发性有机物是应税大气污染物。对挥发性有机物征收环境保护税虽然已经提上日程,但尚需有关部门发布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笔者建议纳税人持续关注政策更新,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涉及的行业类别、排放量计算方法等事项,依法合规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其中“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为“反向开票”,也即发票的开具方为付款方。
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是我国扩大开放的标志性举措,政策红利集中于贸易自由化、税收优惠及监管创新,利好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加工制造业。在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背景下,口岸基础设施升级与信息化平台建设日臻完善,海关智慧监管平台有效衔接企业、海关、口岸等多方主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增值税作为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其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和货物流转。在“刷单”这一虚构的交易中,因无货物流转,故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基础。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目前,“车辆停驶”并不属于减免税范畴。
受票方如果是为了“虚抵进项税额”,进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即为逃税目的虚开的,因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逃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是造成了国家应征税款没有征到,即应征税款流失,而不是造成国家既有财产损失,因此,应不同于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逃税的特征,因此,我们认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以逃税罪论处。
暂估入账是企业在经济业务实质已发生、但尚未取得合规发票等结算凭证时,为满足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要求,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的合理估计与暂定性记录。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企业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使收入与为产生该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期间上相匹配。
中国地方税务机关对“内地-香港”模式的态度存在差异,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明确政策。这意味着,虽然某些地区可能默认企业在香港缴税后,境内利润较低,但这种做法仍然充满不确定性。
针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推广中广告与业务宣传支出较高的实际情况,建议参照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等行业的现行做法,对企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