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有货虚开”行为,其法律定性的关键,应当回归到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实质判断上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本意,是惩治凭空捏造交易以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而非制裁商业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票据流转瑕疵。将二者混为一谈,既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刑事司法政策相悖。
新《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中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了调整,新明确增加“股权”及“债权”两种出资方式。然而,处于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的后时代,土地使用权仍是商事主体较为重视且占比较高的非货币性资产,且实务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情形亦十分常见。
《外商投资项目全周期涉税服务指引》作为“税路通”服务品牌的全新产品之一,旨在聚焦外商投资项目这一特定服务对象,内容包含五个章节:第一章节简要介绍外商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第二至第四章节重点提炼与项目落地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税收服务和涉税风险提示,并细分为投资、建设、投产和撤资清算四个全生命周期环节予以展现;第五章节收录了常见涉税问题解答。
直播账号用途为销售自产商品,直播账号的打赏功能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开启,如果自行开启打赏功能,其取得的打赏收入应视同公司的个人主播在直播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公司获得了收益,应当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按照“现代服务”对应的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无法分清具体明细项目的,可以按照“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微短剧发展过程中,相关主体还有项目分成收入,这部分收入因参与主体类型不同,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取得项目分成收入的主体,签约前就要确定主体类型,明确合作模式,严格按照收入性质,区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计税。
最高院的这批典型案例,可能不仅没有起到指导基层法院办案的效果,反而使得裁判的标准更加混乱。涉税刑事案件裁判的规则必须立足于税法的现有规定,而不是“涵养税源”之类的空洞口号,或者专家学者们在书斋中自创的抽象概念。
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就是说,捐赠收入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因此,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慈善总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只需进行零申报即可。
包税通关贸易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指货主以固定总价委托代理公司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由代理方负责关税及相关通关手续的贸易安排。这种模式本身是一种中性的商业安排,在其合法运作时,能够简化交易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2025年12月退休人员,可享受2026年养老金调整政策及补发,2025年的调整比例为2%(针对2024年退休人员的调整及补发政策);而2026年1月退休人员,因退休时间跨年,不属于2026年养老金调整补发范围。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包税通关作为国际商贸中的常见运营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中性的商业安排,其目的在于简化交易流程、提高通关效率。然而,由于该模式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加之监管体系复杂,包税通关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演变为走私犯罪的工具。
本文结合最新监管动态与典型判例,梳理股权转让收入核定规则的适用条件、方法选择及举证责任,旨在帮助投资者在合规框架内优化交易结构,防范被追缴税款、加收利息甚至罚款的潜在风险。
将原属于某一经营主体的业务,通过关联公司等主体进行收入的拆分、骗享税收优惠,除了极易引发偷税的问题外,因拆分主体并非真实的销售方,其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也可能引发虚开的行政及刑事风险。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甲2024年 9月入学,直至2027年6月毕业,未超过48个月的期限限制,此期间可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旧办法”区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同主体公告的期限有所不同。“新办法”不再进行区分。而且,“旧办法”规定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新办法”规定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告,更加符合税收征管数字化新环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