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侧重于对纳税人实质经营情况和持续合规状态的审查。当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法定的核定条件、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等,已核准的核定征收资格便面临被调整的风险。对于纳税人而言,关键在于事前对自身业务实质与税法规定有清晰的认知,避免对核定征收形成依赖。
账簿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税务合规的底线。一旦陷入被迫核定的境地,企业将丧失税务处理的主动权,此时能否避免被定性为偷税,全看能否在法律与事实的夹缝中,证明自己“由于能力不足而非主观恶意”造成的账务混乱。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为保险责任范围要素,其差异化赔付比例既未减轻保险人法定风险,亦非单方豁免责任。该评定标准基于公平原则与行业规范制定,旨在合理确定不同伤残等级下的赔付责任,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权益,故不应认定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免责条款。
税务机关通过对比平台查询到的交易订单及结算数据、银行流水、公司纳税申报三项数据,能够初步判定商家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基本情况,通过进一步的调查询问、店铺交易记录比对等确认隐匿销售收入具体数额,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少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偷税处罚。
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之诉存在诸多类型,需对其进行体系化的分析。在涤除规则方面,对冒名型法定代表人,应围绕冒名事实是否成立和当事人是否明知两方面展开;对挂名型和实质关联型法定代表人,应考虑其与公司的实质关联程度、是否有逃废债恶意以及是否穷尽内部救济措施等采用不同处理规则。
个人从终止经营的企业收回投资款项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其税务处理的核心,在于准确确认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总额、投资成本,进而确定应税所得额;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CRS推动的跨境数据交换使得国家的境外收入税收监管也达到了新的阶段,很多有境外收入的中国税收居民越来越多地关注境外收益如何纳税合规的事项。
随着税收法治化进程持续深化,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全面充分,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基本能够精准理解法律核心,对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暂时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而是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结果再决定是否处罚。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推出的全球性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核心目标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升税收透明度,有效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进行逃避税的行为,从而维护全球公平、诚信的税收体系。作为全球打击跨境逃税行动的关键参与国,中国自2018年9月起正式实施CRS,目前已与包括新加坡、香港、英国、澳大利亚
虚抵进项税额究竟是逃税罪还是虚开犯罪,主要取决于发票取得时是否属于虚开。如果取得发票时就是花钱买的,那就是虚开犯罪;如果取得发票是符合规定的,但后续取得的发票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今后中小卖家会出现分化,一部分走向B2B2C的“赛维模式”,另一部分继续死磕B2C并打通合规之路。B2C出口合规方面的痛点,在于小额多频次交易,信息和单据匹配工作量大,财务税务合规负担重。
刑法对于骗税与逃税的区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相关规定中立法机关的立场仍然清晰可见。例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这是典型的骗税罪。与此同时,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加班费计算,法院在平衡劳资利益基础上,未完全按标准工时制机械折算加班时长,而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在“上一休一”期间确实享有分段休息时间,工作强度低于连续作业岗位;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事实明确。
税收优先权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问题长期存在争议。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切入,分析税务机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主张税收优先权所面临的程序准入、优先范围及行政强制权行使等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