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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增值税法所说的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规定中的无形资产,不属于长期资产中的不动产。 增值税法的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应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企业实际核算的资产,包括了长期资产的附属设施等(会计核算可能一次性进了费用或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核算),也包括了未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第二条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取得方式包括接受投资、捐赠等方式,(1)增值税法之前,投资的视同销售是为了解决发票开具和进项抵扣的问题,增值税法下,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投资,说明增值税法下虽然没有保留投资的视同销售规定,但投资依旧是按视同销售或者直接作为取得价款的应税交易来处理的;(2)捐赠取得的长期资产,增值税下捐赠属于无偿转让视同销售,捐赠的长期资产抵扣进项,需要取得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说明无偿转让、捐赠等视同销售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租入的资产,以及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资本化改良支出,不属于长期资产混合用途的判定和调整范围。 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属于长期资产混合用途的判定和调整范围,企业重组的资产属于不征税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会有进项税金抵扣。 (2)专用于一般计税可抵扣或五类项目不得抵扣的长期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分为全额抵扣和逐年调整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不超过或超过均不含本数,结合《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原值超过500万的单项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属于需要逐年调整进项的资产,刚好500万本数原值的资产进项可以全额抵扣。 规定:第十一条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500万为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长期资产的原值,以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入账价值确定。外购或自行建造长期资产的原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建造成本、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的原值,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价值需公允。还需要考虑长期资产的附属设施等的原值。 500万的原值核算和确定比较关键,临界500万,原值是很容易人为调节的。另外公允价值的判断也给长期资产原值的确认带来一定的变数和风险。 营改增下,专用于免税、简易、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营改增的解释中明确,“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营改增混合用途长期资产不区分是否超500万都是可以全额抵扣的。增值税法下,符合条件的原值超过500万混合用途长期资产需要逐年调整,没有超500万的混合用途长期可以全额抵扣。 营改增政策明确专用简易、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政策不适用于无形资产中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营改增解释明确“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在营改增、增值税法下有所区别,营改增下购进无形资产中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还是混合用途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法下,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处理,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进项不可以抵扣,混合用途的,看原值是不是超过500万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4)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略) 电子税务局开发了“长期资产发票关联确认表”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功能,用于归集长期资产的抵扣、调整情况。 (5)分期调整和全额抵扣的长期资产划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这份关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和调整的规定,比较难懂,本文将用一些案例进行解析。 如果仅是设想购买一个1000万长期资产这样的简单案例,其实是不足以理解这个文件的意思,需要设想一些复合型的案例才可以充分理解文件隐藏的意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第九条规定取得的两种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情形,需要做进项逐年调整。除列明的两种情形之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可以全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开始的规定,在此之前营改增明确规定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均规定混合用途“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其中的“购进时”应包括长期资产的“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取得”资产方式,不仅限于购买方式。 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可抵扣、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不得抵扣或取得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指的都是从取得开始就明确用途的资产,这一点在混合用途“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规定中比较明确,后续发生用途改变的,根据可抵扣(专用于可抵扣、混合用途)改变用途为专用于不得抵扣及发生非正常损失、专用于不得抵扣改变用途为可抵扣(专用于可抵扣、混合用途)的规定调整进项。取得长期资产初始为专用于一般计税后续改变用途为混合用途、初始为专用于不得抵扣后续改变用途为混合用途,无论初始原值或是经过资本化改造后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均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的需要逐年调整进项的长期资产。 第9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均是从取得资产开始即为混合用途,资本化改造之后仍为混合用途的情形。本节和后续3个小节的案例和解析虽不标明,均按从取得资产开始到改造之后均为混合用途来考虑。 规定情形(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案例1:2026年购置设备1台1000万,按会计制度应在2026年开始进行资产核算,但企业2028年才全额取得发票,并在2028年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案例2:2025年购置设备1台1000万,按会计制度应在2025年开始进行资产核算,但企业2026年才全额取得发票,并在2026年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文件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指的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进行相关资产核算,无需考虑企业是否实际进行资产核算。即使企业不遵循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不确认资产或延迟确认等,应“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的处理。 即使纳税人出现未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核算直接一次性计入费用等,也需要作为长期资产以及“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的处理。 案例1应从2026年开始确认长期资产。 案例2应在2025年确认,执行营改增混用的全额抵扣政策,而不应归于增值税法规定的2026年后长期资产原值超500万需要逐年进项调整的情形。 案例3:2024年开始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生产成本等核算(累计发生额超过或没超过500万),2026年继续发生支出,2027年完工转为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原值超过500万)。 文件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中的“相关资产核算”,指的是按会计制度应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核算。 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生产成本等核算,然后转为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核算。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包括:(1)2026年1月1日之后开始“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以及“直接购买,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原值超过500万的单项长期资产;(2)2026年1月1日之前已经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生产成本等核算(2026年之前累计发生额超过或不超过500万),在2026年1月1日后最终完工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核算的原值超过500万的单项资产。 案例3,2026年之后最终完工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核算,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2026年后取得长期资产原值超500万需要逐年进项调整的情形。 规定情形(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指的是2026年以前会计核算已经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核算。“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指的是2026年之前已经开始的资本化改造但在2026年之后完成资本化改造,以及2026年之后开始和完成的资本化改造,且资本化改造前后均一直用于混合用途。 案例4:2023年购建的资产(原值400万,或原值600万),用于混合用途,(1)2025年开始资本化改造,2026年9月改造完工,10月开始计提折旧摊销,累计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2)2028年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2028年9月改造完工,10月开始计提折旧摊销。 案例中,改造后的长期资产原值超过500万,需要对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对应的进项进行逐年调整,案例4的初始原值400万或者原值600万对应的进项,执行营改增混用的全额抵扣政策,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原值超500万需要逐年进项调整的情形。 (6)调整年限以及开始计算 政策规定调整年限:(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增值税的调整年限,不等同于企业所得税的最低折旧年限,完全没必要去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折旧年限和折旧额,以及会计折旧实际计提的年限和计提的折旧额,也没必要去对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差异,因为对比没有意义。增值税的调整年限必然与会计的折旧年限存在差异。其他长期资产的5年调整年限显然高于企业所得税的最低折旧年限。 增值税的调整年限、净值等,基本是自行一套,需要重新建表计算,部分情况下原值和净值可以从会计核算取数,部分情形下的原值和净值是无法从会计核算直接取数的。 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包括了配套设施等,会计核算可能会对配套设施等单独核算,增值税处理需要并入长期资产的原值和进项金额中一并处理。 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2026年之后取得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包括了单次或多次资本化改造调整原值超过500万的情形。 2026年之后取得的专用于一般计税或专用于不得抵扣的长期资产,(1)后续改变用途用于混合用途,或者(2)26年之后完成资本化改造且原值超过500万的,后续改变用途用于混合用途,不属于第9条第二种情形范围。 案例5:2027年10月购建长期资产1000万,11月开始计提折旧摊销。 案例5的调整年限从11月开始计算。 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长期资产原值主要应用在:(1)改变用途时计算净值、净值率;(2)单项长期资产部分处置时按原值比例调整进项和原值。 2026年后取得长期资产但原值没有超500万的,后期经过单次或多次资本化改造后原值超过500万的单项长期资产,而且改造前后均为混合用途,属于第9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案例6:2027年10月购建长期资产400万,用于混合用途,11月开始计提折旧摊销,(1)2028年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2028年9月改造完工,10月开始计提折旧摊销;(2)2028年1月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50万,1月完工,2028年8月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250万,9月改造完工,10月开始计提折旧摊销; 案例6初始原值400万在2028年10月之前属于混合用途原值500万以内可以全额抵扣的情形,但2028年通过单次或多次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支出需要调整长期资产的原值,原值调整为700万,调整年限从“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调整年限从2028年的10月开始计算,原值(包括之前的400万)对应的全部进项从2028年10月开始,都需要逐年调整。 案例6,资本化改造后虽然延长了资产使用寿命,但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资本化改造后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短于调整年限,应适用“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的规定。 第9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如果取得资产到资本化改造原值超500万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的话,存在进项调整不合理的情形。比如上述案例,2027年10月购建长期资产400万用于混合用途,11月开始计提折旧摊销,20多年后年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按规定,调整年限从“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调整年限从20年后开始计算,原值700万(包括之前的400万)对应的全部进项在20年后,都需要逐年调整。 文件规定不允许仅对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逐年调整进项,需要将初始原值400万和资本化改造支出原值300万以及对应的进项一并调整,防止人为拆分调节资产购建和资本化改造以达到全额抵扣的目的。 案例7:2027年10月购建长期资产700万,用于混合用途,11月开始计提折旧摊销,2028年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2028年9月改造完工,10月开始计提折旧摊销。 案例7的调整年限从2027年的11月开始计算,初始原值700万从11月开始逐年调整进项。2028年10月开始,对初始原值700万对应进项和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对应进项,在剩余调整年限继续逐年调整。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对应的进项,不应要求从2027年的11月开始进行追溯计算调整。也不应对300万单独确认一项长期资产和单独的调整年限。 假设案例7的调整年限是20年,第20年发生了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对应的进项在当年内进行调整,20年调整年限结束后,不需要按“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规定执行。 案例7中,2027年10月购建长期资产700万,2028年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长期资产改造后如果发生改变用途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改造支出300万原值对应的净值也会以2027年的11月开始计算的“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与初始原值一起调整。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2026年之前已经取得的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如果26年之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包括2026年之前开始资本化改造,2026年后完工),资本化改造支出加上原长期资产的原值超过500万,应就资本化改造支出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比如资产原值5000万或者490万,资本化改造300万,300万对应的进项需要按规定逐年进行调整。 2026年之前已经取得的专用于可抵扣或专用于不得抵扣的长期资产,26年之后完成资本化改造且原值超过500万的,后续改变用途用于混合用途,不属于第9条第二种情形范围。 |
长期资产的进项抵扣与调整
发布日期:2026-03-15
摘要: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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