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规定的征收率只有3%。《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但实际上,增值税的征收率除了3%外,还有5%。另外税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按照3%或5%的征收率,减按2%、1.5%,或是减按1%征收率、0.5%征收率的场景。
私募基金日常业务中的各类型收入,如:股息红利、超额收益以及母基金从子基金分回的分配款等,诸如上述各类收入的存在,我们同样需要按照前述判断标准进行收入类型的判断,并最终达到进项税额的准确、合规处理。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纳税地点一般由税收实体法,也就是各税种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同一个纳税人,不同的税种、不同的情形,纳税地点是可能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照申报、扣缴、预缴等申报义务类型的不同,可分为申报税款纳税地点、扣缴税款纳税地点和预缴税款纳税地点。
出口服务的企业如果要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那就一定要按离岸服务外包进行合同备案、发票开具、会计和增值税合规工作,以确保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关收入符合比例条件。如果偷懒按照对应的增值税税目进行增值税处理,所得税方面就被动了。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列出离岸服务外包,除了扩大了零税率范围,还有力地配合了所得税优惠管理,是锦上添花而不是画蛇添足。
跨境股权架构的设计,本质在于在复杂的国际税务与监管环境中寻求可预期性和合规性。依托稳健的判例法体系、成熟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以及广泛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香港能够为企业在资产隔离、税务优化与资金调度上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支持。
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作出重要优化,此次优化调整了起征点计税规则、覆盖范围、适用主体及按次纳税标准。
根据中国内地的税收规则,个人是否属于“税收居民”,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首先,该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次,在没有住所的前提下,该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的累计居住时间是否超过183天。
实行核定征税的只是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对会计核算健全的建筑施工项目,应实行查账征税。对违反规定、自行扩大核定征收范围的做法应予以纠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特定类型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2026年第9号公告只是政策整合优化,实质征管口径与52号文完全一致,粮油商贸财务无需大幅调整原有操作,牢牢抓住“加工深度”这一核心判断标准即可。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落地,其中非应税交易的进项抵扣规则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变化,彻底打破了过往“不征税收入对应进项均可抵扣”的惯性认知。实务中,大量财务人员混淆“非应税(不征税)”与“免税”的处理边界,无法精准判断进项能否抵扣。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包含了两种性质的收入,第一种性质是转售服务取得的收入,本质上是代收款。我们不妨把它理解为代船公司收取的海运费、代报关行收取的报关代理费、代国内运输公司收取的国内运费,代其他国内服务供应商收取的装卸仓储费等等。
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水产免税,外购非即食初级水产批发零售按9%计税;熟制、即食、调味深加工水产及水产罐头按13%计税;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水产,无论堂食还是打包带走,均按6%餐饮服务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