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通过穿透式监管,引导境外上市回归“架构清晰、控制权明确、资金可追溯、风险可防控”的合规本源。对于拟境外上市企业及投融资机构而言,厘清红筹架构的监管边界,精准选择上市路径,做好全流程合规设计,已成为当前的核心要务。
增值税留抵退税系指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时,纳税人可依法就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申请退还,该制度对于盘活企业现金流、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破产语境下,企业往往因经营停滞、纳税信用降级、政策适用口径差异等诸多因素,难以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围绕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能否抵减其他税种欠税、能否申请退税等问题,税收征管实践与司法裁判中存在诸多争议。
一次性取得进项,逐年按混合用途调整。改变了购进货物、服务时的一次性取得进项一次性抵扣或不得抵扣的抵扣思路。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调整思路是:一次性取得进项,按当年销售额占比划分不得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及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允许作为抵扣凭证。
有实际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如实代开),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类型。有同行律师指出,有货代开行为因存在真实业务,客观上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也难以认定受票人具有骗抵税款目的,故不宜认定为虚开犯罪。
在增值税法下,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一致时,需分情况处理;企业各项资产(含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无论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份额孰大孰小,均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理论上应按“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但实践中,部分地区对备案的创投基金仍允许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执行,或通过地方留存返还变相降低税负。需在设立前与当地税务窗口确认口径。
香港与新加坡正加速成为亚洲家族办公室设立与迁移的两大核心目的地。两地虽同属国际金融中心,但在监管逻辑、税务激励、实体运营要求以及家族财富传承安排上各有侧重:香港更强调架构灵活性,新加坡则更强调申请审查机制与合规运营要求。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和个人还应关注捐赠途径对税务处理的影响。如通过慈善信托、合伙企业等进行捐赠的,建议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时申请事先裁定。此外,对于股权捐赠,企业还应关注监管部门要求。比如,企业捐赠上市公司股票时,除税务问题外,还涉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混合销售,适用混合销售的一般性规定,按纳税人身份全额按货物或全额按服务缴税。而42号还给予了特殊规定,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按兼营处理。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