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看似简单,实则容易出现实操失误,常见风险点包括:混淆会计与税务的折旧摊销规则,随意选择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导致纳税调整不及时;填报汇算清缴表格时,误填“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导致调整金额错误;未留存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应对税务机关核查。
包经营作为资源配置的一个有效手段,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由于该模式涉及的税务问题较为复杂,在后续的税务处理上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发包人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本文以实务中接触的一个个人承包经营加油站的分支机构涉税案例,对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所得税纳税义务进行分析,并对企业如何在承包经营中规避税务风险提出几点有益的建议。
增值税法对于一项组合销售业务判定的规定变化意义重大,有效解决了实务工作中困扰基层税务干部多年的操作问题。只要确定一项应税交易中的两个以上业务同时满足“同时发生”“针对同一客户”“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四个条件,即可判定为一项应税交易。
CRS2.0的落地,标志着全球跨境税务透明进入全资产、全身份、全穿透的新阶段。从香港立法会首读的正式启动,到开曼、BVI等离岸中心的率先实施,再到瑞士、英国、欧盟等主要金融中心的同步推进,一个覆盖传统金融资产与数字资产的全球信息自动交换网络正在成型。
跨境财富规划已经进入合规为王的时代,靠粗糙架构、投机避税的时代已经过去。但离岸信托作为资产隔离、跨境传承、家族财富代际传递的核心工具,其核心价值从未被监管否定。摒弃简单避税,回归信托本源,用合规规划应对监管变化,才是跨境财富管理的长久之道。
外省市来沪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申报前,可由该外建项目的经办人联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人工坐席)获取申报密码。
暂行条例及细则对视同销售主体未进行区分,增值税法精准界定了单位、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等各主体适用视同应税交易情形的具体范围。货物类视同应税交易,包括将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适用主体限定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除了自然人。无形资产、不动产及金融商品无偿转让的视同应税交易适用主体为 “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
中国正加大力度对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离岸信托征税,不仅要求申报详细财务信息,且在至少一个案例中,地方税务机关拟对相关投资收益征收20%的税款,并附加额外罚款。
税务部门通报显示,仅2025年前11个月,全国就查处了1818名包括明星网红在内的“双高”人员,累计查补税款15.23亿元,有力震慑了涉税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同期已有超1300件涉税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税务机关均依法出具了无问题的稽查结论。
纳税人发生特殊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技术入股等重点事项时,应按照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为了以票控税,就赋予了开票行为本身在增值税纳税义务上的作用,从而使得,先开具发票成了正当行为——只要你在开票时纳税。在进项留抵退税实施前,关联方构建交易提前开票其实是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避方式,只是从来没有人讨论这些问题而已。
在离岸信托设立时,内地税收居民将境内外资产置入信托,如置入的是非货币资产,比如股权、上市公司股份、不动产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该等资产置入作为“财产转让”行为,需按资产公允价值与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的差额,适用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合免征项目,明确享受主体与业务范围(对多项免征政策予以整合与明确,放宽对宗教场所门票收入的免税范围,并明确仅对第一道门票收入予以免征;规定医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专项优惠精准施策,重点领域获定向支持(授权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创新企业等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赋能重点领域发展)。
所谓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尽管创新企业CDR在我国处于试点阶段,规模不大,但它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探索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在中国境内上市融资的重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