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股东退出这件事,税务核定的核心目的是堵隐性利益输送的口子,不是为难企业。能不能避开核定,取决于三件事:权益边界有没有写清楚、退出路径有没有选对、证据有没有留够。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
无法直接划分的共用进项(如食堂整体水电、通用食材),可按收入比例、成本比例或人数比例进行分摊,对应应税收入部分的进项可正常抵扣,福利部分的进项需转出。分摊方法需保持年度内一致。
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本质上是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指在支付环节由付款方(如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收款方(如境外股东)的所得税。它通常发生在资金跨境流动的“闸门”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支付行为发生时,支付方有义务从源头扣缴税款,再将剩余资金汇出。
根据《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出口退税的办法包括两个:免抵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各有适用范围,退税业务,才有退税率的问题。
直接收款方式下,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票的为开票当日。
与一般纳税调整不同,特别纳税调整通常是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目的,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作出的税收调整。特定纳税事项主要包括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和一般反避税等避税安排。
对在中国组装的跨境组装产品而言,其原产地的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国际贸易法、海关法与会计准则等多个方面。一个产品能否被认定为中国原产,在“实质性改变”这一核心准则之下,取决于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达标、关键工序完成等多重条件。
很多企业家,甚至是上市公司老板,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完全不知情,对于"给亲戚赚点小钱"就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更是感到不可思议。而在此前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税务局在很多企业的避税行为上处理也比较宽松,但这种宽松没有法律法规基础,实际上为后续的"秋后算账"埋下了巨大隐患。
当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首先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金融商品转让),同时减持收益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当通过“先分后税”机制穿透至各合伙人,触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就工伤保险参保事宜,用人单位应提前梳理超龄用工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主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参保路径,并留存咨询、申请及反馈记录;在经办规则明确或参保通道开放后,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公司虽规定加班工作需履行必要的申请及审批程序、手续,方可视为加班,但公司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劳动的,公司受益的同时,理应支付劳动力的对价,应依法结算加班工资,并不因为没有履行加班申请手续而否定加班事实的存在,并且不支付加班费。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 1990 年第 1 号令)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相关政策要求,工资总额应包含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餐补、交通补贴等常规薪酬项目。
当一个人同时被“内地与香港”两个地区认定为税收居民时,就可能面临重复征税的困境,这不仅加重了个人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引发一系列复杂的税务问题,给个人的财务规划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