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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费用“调表”指南:去年计提,今年才拿到发票,汇算清缴到底怎么做?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08

发布日期:2026-05-29

摘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凭证,方可作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凭证。

  202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于5月31日结束。部分企业存在上年已计提费用、本年才取得发票的情形,其税前扣除与纳税申报处理,直接影响汇算清缴的准确性与合规性。今天申税小微就给大家送上跨年费用“调表”指南。

  一、基本处理原则

  01 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02 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限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

  ► 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

  ► 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03 跨年凭证处理规则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凭证,方可作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凭证。

  二、分情形汇算清缴填报处理

  情形一

  上年已计提,汇算清缴期结束前(2026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

  1. 税务处理

  该笔费用准予在2025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增。

  2. 留存资料

  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补开/换开发票等,证实支出真实性。

  情形二

  上年已计提,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发票。

  1. 汇缴时处理(2025年度)

  未能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规凭证,2025年度不得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

  2. 后续取得发票后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可追补至2025年度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

  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更正202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相应支出追补扣除。

  补缴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四、工作提醒

  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及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定,对跨年计提费用及发票取得情况逐项梳理、分类处理。

  ■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规凭证的,正常税前扣除;

  ■ 未取得的,依法纳税调增;

  ■ 后续取得的,按规定追补扣除并办理更正申报。

  请各企业规范填报,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防范涉税风险,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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