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赡养人。
宁波贝因美通过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货物过程中收到两部分货款,一部分由消费者支付,另一部分由平台支付,而宁波贝因美对后一部分货款没有当成货款来缴纳13%增值税,而是按“现代服务-营销服务费”缴纳了6%的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13%和6%之间的税率差导致少缴税款,构成偷税,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并加收了罚款。
集团资金池分结算中心(自有资金归集)、财务公司资金池、银行委托贷款资金池、统借统还资金池四类,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关联转让定价、凭证留存五大类风险点。
并非所有“杂项费用”都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必须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且有明确范围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
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存在两个根本性的法理缺陷: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上,将合同解除与股权转让这两个互斥的法律行为强行等同,违背了民法的基本概念体系。在经济实质的判断上,无视合同解除后的实质结果,将形式上的两次交易作为征税依据,导致结果与事实的严重扭曲。
涉外、涉港澳台劳动争议兼具劳动争议属性与跨境因素,在主体认定、法律适用、事实查明、权益保障等环节呈现明显特殊性与复杂性。从审判实践看,当前难点集中体现为用人单位合规体系不健全,涉外用工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对于劳动者权利保障不够充分,劳动者跨境权利维护存在现实障碍。
在PE/VC投资实务中,部分早期投资协议未设置对赌回购条款,投资机构在持股多年、公司既未实现IPO亦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困局下,可援引的法定退出通道之一即为新《公司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该款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适用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提前退休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前提是其仍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关于受益所有人判断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在其核心条款即第二、三、四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会按照第四条、第二条、第三条的顺序进行判断。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财会【2025】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拟定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指引》,为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和有效防控洗钱风险提供具体、可操作的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