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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否征收增值税,分法定主体代收和非法定主体代收两种情形: (一)法定主体代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此,对法定主体代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比如电网电网企业按照财综〔2011〕115号文件等规定代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不属于电网企业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法定主体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自来水厂的增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发票开具:代收款项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详见《不征税发票分类编码表》。票样如下:
(二)非法定主体代收 1.非法定主体,以自己名义收取并开具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税,下同)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转售电为例: (1)货物/服务流:物业作为销售方向租户供电; (2)资金流:租户直接向物业支付电费; (3)发票流:物业向租户开具电费发票(不得开具不征税发票),供电局向物业开具发票。 2.如果未开具发票,无转售行为,仅作为往来款项代收代付,不征收增值税。以代收电费为例: (1)货物/服务流:电力由供电局直接提供至租户,物业仅为代收方; (2)资金流:租户支付电费给物业,物业再支付给供电局; (3)发票流:供电局向物业开具专票,但物业与租户之间无电力购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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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款项如何开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6-06-02
摘要: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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