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增值税法修订以后,不再考虑企业属性,而是回归增值税原理,看具体的每一笔应税交易中的主要业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给出了进一步的判定规则“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增值税法第六条对应的四种情形和非经营活动的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其他的基本不得抵扣。比如,保险赔款是典型的非经营活动,对应的进项税额正常抵扣;而股权转让就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做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你们向事务所支付的为股权转让发生的咨询费和评估费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
《增值税法》明确了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定义,结束了长期以来依赖部门文件界定征税范围的局面;《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四类交易的具体范围,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核心依据是 “应税交易发生频率”“经营性质” 及 “登记制度”,自然人默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007年及2009年至2024年,证监会持续发布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对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的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进行分析。
尽管《增值税法》第6条仅列举4项非应税交易,但非应税交易不限于这4项,只要按照规定,不在应税交易范围,都是非应税交易。《实施条例》第22条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规定,实际是承认了有其他非应税交易。
冒名股东类案件中,法院裁判的依据也主要围绕着这三个维度,即公司内文件签名是否真实;自己的身份证件被公司获得,是否能进行合理解释;冒用人和被冒用人之间,有无利益关系,是否涉及虚假诉讼逃避责任。
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对预征清算衔接、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尾盘管理等核心征管口径予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明确“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较于旧法规中全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其限制范围有所收窄。购进用于企业应税交易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一律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不再考虑其是否在境内设经立营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若有境内代理人,则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2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因稽查查补、风控核查、自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新增值税政策的核心逻辑很简单:“普遍抵扣、例外禁止”,同时把监管和反避税的网织得更密了。对企业家来说,与其花心思找政策“漏洞”,不如把精力放在合规管理上——比如建立完善的税务台账,定期核对业务和税务的匹配度,及时跟进政策调整,拿不准的地方找专业税务律师或顾问把关。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应按照该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适用税率。这一转变的根本意义,在于将判定核心从“纳税人是什么”转向了“交易本身是什么”。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