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是应税大气污染物。对挥发性有机物征收环境保护税虽然已经提上日程,但尚需有关部门发布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笔者建议纳税人持续关注政策更新,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涉及的行业类别、排放量计算方法等事项,依法合规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其中“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为“反向开票”,也即发票的开具方为付款方。
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是我国扩大开放的标志性举措,政策红利集中于贸易自由化、税收优惠及监管创新,利好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加工制造业。在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背景下,口岸基础设施升级与信息化平台建设日臻完善,海关智慧监管平台有效衔接企业、海关、口岸等多方主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增值税作为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其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和货物流转。在“刷单”这一虚构的交易中,因无货物流转,故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基础。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目前,“车辆停驶”并不属于减免税范畴。
受票方如果是为了“虚抵进项税额”,进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即为逃税目的虚开的,因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逃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是造成了国家应征税款没有征到,即应征税款流失,而不是造成国家既有财产损失,因此,应不同于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符合逃税的特征,因此,我们认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以逃税罪论处。
暂估入账是企业在经济业务实质已发生、但尚未取得合规发票等结算凭证时,为满足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要求,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的合理估计与暂定性记录。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企业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使收入与为产生该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期间上相匹配。
中国地方税务机关对“内地-香港”模式的态度存在差异,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明确政策。这意味着,虽然某些地区可能默认企业在香港缴税后,境内利润较低,但这种做法仍然充满不确定性。
针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推广中广告与业务宣传支出较高的实际情况,建议参照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等行业的现行做法,对企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针对在案证据,辩护人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指出在案证据中存在多处矛盾之处,论证王某主观上并没有和他人形成共同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以及客观上没有实施组织、策划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成为逃税罪实施的主体,对此并无争议;但如果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税款数额巨大的,能否依照《刑法》第201条第1款关于纳税人逃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罚?
受控外国企业,最早来源于20世纪后半叶的美国税收立法(1962年的《国内收入法典》);系针对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或其他不具有足够实质性的公司的税务判定;根据该等税务判定,相关的境外子公司层面的利润,会被视同分配给居民所在国的企业或个人,并被征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从逻辑上讲,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释为“从国库骗取税款”,将使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基本消失,而不仅仅是大幅减少。但是,对于有些司法人员来说,定罪的逻辑讲不通的时候,无逻辑的定罪思维就可以大显身手。
企业碳排放配额交易在增值税处理上被认定为“销售无形资产”,而在会计处理上分别通过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从税务监管角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识别差异的原因,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因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过大可能导致的税源流失。
税务圈和法律圈都在热议一个“同案不同判”的怪现象:同样是上游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发票,下游企业拿着这些发票去法院起诉,有的法院说“你没资格告”,直接驳回;有的法院却说“你可以告”,还指令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