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推动的跨境数据交换使得国家的境外收入税收监管也达到了新的阶段,很多有境外收入的中国税收居民越来越多地关注境外收益如何纳税合规的事项。
随着税收法治化进程持续深化,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稳步提升,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全面充分,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基本能够精准理解法律核心,对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暂时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而是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结果再决定是否处罚。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推出的全球性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核心目标是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升税收透明度,有效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进行逃避税的行为,从而维护全球公平、诚信的税收体系。作为全球打击跨境逃税行动的关键参与国,中国自2018年9月起正式实施CRS,目前已与包括新加坡、香港、英国、澳大利亚
虚抵进项税额究竟是逃税罪还是虚开犯罪,主要取决于发票取得时是否属于虚开。如果取得发票时就是花钱买的,那就是虚开犯罪;如果取得发票是符合规定的,但后续取得的发票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今后中小卖家会出现分化,一部分走向B2B2C的“赛维模式”,另一部分继续死磕B2C并打通合规之路。B2C出口合规方面的痛点,在于小额多频次交易,信息和单据匹配工作量大,财务税务合规负担重。
刑法对于骗税与逃税的区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相关规定中立法机关的立场仍然清晰可见。例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这是典型的骗税罪。与此同时,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加班费计算,法院在平衡劳资利益基础上,未完全按标准工时制机械折算加班时长,而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在“上一休一”期间确实享有分段休息时间,工作强度低于连续作业岗位;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事实明确。
税收优先权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问题长期存在争议。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切入,分析税务机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主张税收优先权所面临的程序准入、优先范围及行政强制权行使等现实困境。
对于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有货虚开”行为,其法律定性的关键,应当回归到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实质判断上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本意,是惩治凭空捏造交易以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而非制裁商业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票据流转瑕疵。将二者混为一谈,既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刑事司法政策相悖。
新《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中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了调整,新明确增加“股权”及“债权”两种出资方式。然而,处于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的后时代,土地使用权仍是商事主体较为重视且占比较高的非货币性资产,且实务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情形亦十分常见。
《外商投资项目全周期涉税服务指引》作为“税路通”服务品牌的全新产品之一,旨在聚焦外商投资项目这一特定服务对象,内容包含五个章节:第一章节简要介绍外商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第二至第四章节重点提炼与项目落地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税收服务和涉税风险提示,并细分为投资、建设、投产和撤资清算四个全生命周期环节予以展现;第五章节收录了常见涉税问题解答。
直播账号用途为销售自产商品,直播账号的打赏功能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开启,如果自行开启打赏功能,其取得的打赏收入应视同公司的个人主播在直播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公司获得了收益,应当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按照“现代服务”对应的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无法分清具体明细项目的,可以按照“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微短剧发展过程中,相关主体还有项目分成收入,这部分收入因参与主体类型不同,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取得项目分成收入的主体,签约前就要确定主体类型,明确合作模式,严格按照收入性质,区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计税。
最高院的这批典型案例,可能不仅没有起到指导基层法院办案的效果,反而使得裁判的标准更加混乱。涉税刑事案件裁判的规则必须立足于税法的现有规定,而不是“涵养税源”之类的空洞口号,或者专家学者们在书斋中自创的抽象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