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影响千家万户,对于企业而言,每一笔交易支付的时候均需要有对应的合法凭证,无论是货物、服务、无形资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是应税范围就需要开具发票,这不但保障了税收来源,也规范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
税务局以后查增值税,不再仅仅看你有没有票、货、款对上,还会像查所得税一样,问你:你这么折腾,除了少交税,还有什么商业上的道理? 答不上来,那就是“予以调整”。
境内应税交易的界定新增“金融商品”与“境内消费”的明确规则。原规定中,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动产及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的要求保持不变;变化在于销售金融商品时,若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即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正式条例则放弃了“价外费用”的提法,直接规定纳税人代为收取的若干特定税费和款项不属于其销售额中的“全部价款”,这使得“全部价款”的定义更为清晰、自洽。同时,它并未突破《增值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而是基于该法对“与之相关的价款”的界定,进一步明确并列举了那些虽经纳税人收取但经济实质不归属于其自身的款项,从而将其排除在计税销售额之外。这一调整使得法规表述更加简洁、严谨,也更符合增值税的课税原理。
相比于2025年8月1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实施条例》变化不大,在需要转出进项的非应税交易界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汇总清算、出口退(免)税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回应了业界在征求意见阶段的呼声,并新增了自然人对单位发生的应税交易(以下简称“C2B交易”)的扣缴义务,调整了按次纳税的申报时限。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通过查询已注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资金流水、股权转让款收款记录,以及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形成资金流向证据链;调取企业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交易合同等,佐证应税所得的真实性,破解资料缺失难题。
对比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在《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以及纳税人的税务处理都将出现变化。为了读者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规,我们把《增值税法》与《实施条例》结合后,将两者一起为读者作出解读。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财务信息是治理主体决策的核心依据,利润表列报的规范化可降低股东与管理层、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差,为监督与问责提供客观基础。财政部会计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利润表的列报项目与格式做了重大调整,重塑了财务信息的列报逻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五类业务会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增值税法对视同应税交易做了大幅度精简,与原增值税规定相比:对于货物,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的情形属于视同应税交易。原货物视同销售的多个场景,如委托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异地移送货物、货物用于投资或股东分配等,虽未明确列举但仍应作视同应税交易处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意味着认缴制不适用于一人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就将注册资本实际到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研讨会共三项议题,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础理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及“特殊类型虚开行为的认定”。三项议题分别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任素贤主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