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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隐匿收入躺不平,再查补还原为一般人追缴增值税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6

发布日期:2026-01-05

摘要:根据2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因稽查查补、风控核查、自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一、生效时间:从登记生效变为符合条件自动生效


 

  “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时间”是本轮增值税修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条文之一,举例说明:

  假设A企业(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25年8月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照旧的规定,A企业应当在次月9月1日至15日内办理8月的纳税申报,在申报完成的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假设A企业在9月20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A企业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日在9月或次月10月,也就是说在旧规定下,纳税人8月达标,至迟可以选择10月生效,8月和9月依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但新规之后,假定在2026年8月达标,则8月当期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9月1-15日内即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申报8月应缴纳税款,并在9月的1-15日申报期内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

  新规后,一般纳税人只跟企业是否满足年应税销售额或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的标准有关,与企业是否作一般纳税人登记无关。因此,此前通过拆分经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筹划方案应当警惕,企业也应实时做好销售额的监控,在逼近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月度应当及时充分索取可抵扣进项凭证,避免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后面临销项要按照13%计税,进项抵扣不足的难题。

  二、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发生当期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首发配套文件,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稽查查补税款不再计入查补当期,而是直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原为对应税款所属期。

  上述条款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因政策规定导致的税负不公、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我们曾在两篇对比案例中就这一问题做过详细探讨(税案观察|小规模3.22亿核定补税924万,一般纳税人1.6亿查账补罚超1亿)案例一中,H贸易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共隐匿收入3.22亿元,由于企业稽查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根据前引表中对应规定,增值税补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执行,即增值税减按1%的征收率补税,且22年4月-12月期间,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案例二中,案涉公司在稽查立案时已登记一般纳税人,2019-2020年共隐匿收入1.6亿元,增值税按照13%全额补税。在此基础上,前者所得税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后者查账征收且无进项发票,补缴巨额所得税,最终前者税滞罚占销售额比例为3%,后者占比为60%,相差巨大。

  新规后,稽查查补收入归入纳税义务发生期间判别是否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满足后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计税,无对应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则全额按照适用税率补税。在此,提醒企业关注隐匿收入、拆分收入骗享优惠的违法成本急剧攀升。

  三、不溯及既往:2026年1月1日作为政策执行分界线

  根据2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因稽查查补、风控核查、自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上述规定给与企业窗口期,也体现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25年之前的达标情况,可以在2026年1月1日之后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申报,这给与了企业一定的窗口期,应结合整体税负情况判别风险、及时调整。


  作者简介

  薛载华   合伙人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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