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目的是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税务处理遵循税法规定,目的是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
企业所得税中,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计入本企业当期收入。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用工领域新型争议的又一重磅回应。该解释聚焦转包、分包用工主体责任、混同用工主体认定、涉外劳动关系、未签订合同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放弃社保约定或承诺的效力、仲裁时效抗辩的期间等实务痛点
根据《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下,即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解约条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因为购房人单方要求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金额通常并不能补偿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任一时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已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且被裁决解除的情况下,才允许退还个人所得税。在该规定出台时,对赌协议还未普及于股权投资中,因此税法的立法上存在明显滞后。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及业务记录保存、反洗钱信息保密、宣传培训、内部审计和检查等内容。
对于“空壳公司”与受票方有共谋,且明知受票方具有骗取税款目的的,则与受票方以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对于“空壳公司”与受票方虽有共谋,但受票方为逃税而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空壳公司”虚开出售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7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应当择一重处罚;对于“空壳公司”与受票方没有共谋,仅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环节中的作用,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防范委托人交易风险及律师执业风险,上海律协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特制定《律师办理公司并购尽职调查业务(涉税事项)操作指引(2025)(试行)》。
本指引由上海律协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以发挥律师在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环节中的作用,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防范委托人交易风险及律师执业风险。
涉税事项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审慎性原则、保密性原则。
涉税事项尽职调查,可以由委托人单独委托并与律师事务所签署专项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包含在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法律尽职调查综合性服务合同中的委托事项之一。
下游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的,应当关注是否符合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并及时提出核实申请,就业务真实性、交易合理性等提供相关的资料支撑。对于停开发票、不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等争议,可以围绕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展开陈述申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
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时,应书面明确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并妥善留存协议、报酬发放凭证及意外伤害保险等证据,避免产生劳动关系争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首次入职,如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不能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但随着未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的出台,未来涉及劳动报酬及工伤情况,将会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处理。
获得利润分配是股东实现资产收益权的重要方式。而公司分配利润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即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分配决议。但理论和实践中,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商业考虑,留存更多利润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而不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控股股东则可能通过控制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而给自己发放高额薪酬以及职务消费等方式变相向自己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