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8〕452号发布日期:2008-05-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
文号:国税发〔2008〕56号发布日期:2008-05-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
文号:国税函〔2008〕460号发布日期:2008-05-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与加拿大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税务主管当局近期达成协议,增列在对方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机构,具体为: 一、 加拿大方面: 加拿大
文号:国税发〔2008〕60号发布日期:2008-05-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
文号:国税函〔2008〕555号发布日期:2008-06-0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33号)全文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地震灾害对你省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
文号:国税发〔2008〕67号发布日期:2008-06-0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
文号:国税函〔2008〕576号发布日期:2008-06-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
文号:国税发〔2008〕74号发布日期:2008-06-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注释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文废止
文号:国税函〔2008〕607号发布日期:2008-06-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本文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
文号:国税函〔2008〕634号发布日期:2008-06-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的规定,2008年7月1日启用新版《航空运
文号:国税函〔2008〕635号发布日期:2008-06-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贯彻落
文号:国税函〔2008〕650号发布日期:2008-07-0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
文号:国税函〔2008〕662号发布日期:2008-07-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
文号:国税函〔2008〕679号发布日期:2008-07-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废止第三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
文号:国税函〔2008〕685号发布日期:2008-07-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二议定书及内地和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