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发〔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0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第一条修改为“普通发票领用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
文号:国税函〔2008〕112号发布日期:2008-0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5月26日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号:国税函〔2008〕117号发布日期:2008-01-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注册税
文号:国税函〔2008〕143号发布日期:2008-02-0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有纳税人反映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禁止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强制要求纳税人与银行、税务签订委托电子划款协议,加
文号:国税函〔2008〕159号发布日期:2008-02-0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5月26日起,第二十五条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号:国税函〔2008〕212号发布日期:2008-02-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
文号:国税发〔2008〕23号发布日期:2008-02-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
文号:国税发〔2008〕26号发布日期:2008-03-0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全文废止。江苏、四川、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四川、山东省分局:
文号:国税发〔2008〕30号发布日期:2008-03-0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中第六条内容删除;附件第十六条内容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以及“联合”这两个字删除。省、自治区、
文号:国税发〔2008〕28号发布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文号:国税函〔2008〕236号发布日期:2008-03-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条款失效,附件1、附件3、附件4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
文号:国税函〔2008〕251号发布日期:2008-03-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
文号:国税函〔2008〕265号发布日期:2008-03-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文号:国税发〔2008〕32号发布日期:2008-03-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中“国家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税务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
文号:国税发〔2008〕33号发布日期:2008-03-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