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7〕645号发布日期:2007-06-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废止文件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
文号:国税发〔2007〕67号发布日期:2007-06-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
文号:国税函〔2007〕722号发布日期:2007-06-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
文号:国税发〔2007〕77号发布日期:2007-07-0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于2018年6月15日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国税的表述改为税务机关,将加强国地税合作的表述删除,将流转税改为货物和劳务税
文号:国税函〔2007〕753号发布日期:2007-07-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期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92号)收悉。对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
文号:国税函〔2007〕778号发布日期:2007-07-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联通有限
文号:国税发〔2007〕89号发布日期:2007-07-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
文号:国税函〔2007〕833号发布日期:2007-08-0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自2016年1月28日起,本文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条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
文号:国税发〔2007〕94号发布日期:2007-08-0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条款失效,“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被《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文号:国税发〔2007〕92号发布日期:2007-08-0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全文废止。天津、上海、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省
文号:国税发〔2007〕98号发布日期:2007-08-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文号:国税函〔2007〕898号发布日期:2007-08-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全文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港澳入境车辆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
文号:国税函〔2007〕901号发布日期:2007-08-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
文号:国税发〔2007〕101号发布日期:2007-08-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自2023年6月16日,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
文号:国税函〔2007〕918号发布日期:2007-08-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本文第二条自2014年5月1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1年10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