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发〔2004〕112号发布日期:2004-08-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
文号:国税函〔2004〕1024号发布日期:2004-09-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
文号:国税函〔2004〕1036号发布日期:2004-09-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
文号:国税发〔2004〕123号发布日期:2004-09-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文号:国税函〔2004〕1094号发布日期:2004-09-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收
文号:国税发〔2004〕138号发布日期:2004-10-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
文号:国税发〔2004〕136号发布日期:2004-10-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文号:国税发〔2004〕135号发布日期:2004-10-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自2014年5月27日起30日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代开票
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发布日期:2004-10-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2019年第19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发布日期:2004-10-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失效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文号:国税函〔2004〕1197号发布日期:2004-10-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文号:国税函〔2004〕1202号发布日期:2004-11-0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
文号:国税发〔2004〕148号发布日期:2004-11-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
文号:国税发〔2004〕154号发布日期:2004-11-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贸
文号:国税函〔2004〕1363号发布日期:2004-12-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