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4〕1404号发布日期:2004-12-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要求,做好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
文号:国税函〔2004〕1406号发布日期:2004-12-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文号:国税发〔2004〕153号发布日期:2004-12-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
文号:国税发〔2004〕165号发布日期:2004-12-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北京、上海、辽宁省(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
文号:国税函〔2005〕54号发布日期:2005-01-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全文废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内段运输费用能否抵
文号:国税函〔2005〕56号发布日期:2005-01-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坯具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1〕2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
文号:国税发〔2005〕9号发布日期:2005-01-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本文件第二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5〕4号发布日期:2005-01-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文号:国税函〔2005〕130号发布日期:2005-01-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文号:国税发〔2005〕13号发布日期:2005-01-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文号:国税函〔2005〕134号发布日期:2005-01-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
文号:国税函〔2005〕169号发布日期:2005-0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
文号:国税发〔2005〕19号发布日期:2005-03-0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文号:国税发〔2005〕20号发布日期:2005-03-0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文号:国税函〔2005〕193号发布日期:2005-03-0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