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4〕827号发布日期:2004-06-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文号:国税函〔2004〕822号发布日期:2004-06-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
文号:国税函〔2004〕826号发布日期:2004-06-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文号:国税发〔2004〕80号发布日期:2004-06-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01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一条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文号:国税函〔2004〕823号发布日期:2004-06-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其中在“认定登记”(第二章)中规定:
文号:国税函〔2004〕850号发布日期:2004-06-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日前
文号:国税函〔2004〕851号发布日期:2004-06-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本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
文号:国税发〔2004〕81号发布日期:2004-06-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
文号:国税函〔2004〕862号发布日期:2004-06-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第二条失效;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
文号:国税函〔2004〕878号发布日期:2004-07-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减少行政审批,日前国务院
文号:国税函〔2004〕884号发布日期:2004-07-0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
文号:国税函〔2004〕898号发布日期:2004-07-0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湖北、湖南、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南、云南、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
文号:国税发〔2004〕88号发布日期:2004-07-0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第十条第三款失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文号:国税函〔2004〕895号发布日期:2004-07-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修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各省、自治
文号:国税函〔2004〕905号发布日期:2004-07-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自2006年4月30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