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3〕1193号发布日期:2003-10-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月4日起,第四条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
文号:国税函〔2003〕1196号发布日期:2003-10-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3年版印花税票现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送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皖南古村落)、2角(苏州
文号:国税发〔2003〕140号发布日期:2003-11-0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注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04年6月30日失效。各省、自治区
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发布日期:2003-11-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26号)文件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失效。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自
文号:国税函〔2003〕1253号发布日期:2003-11-1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省财政厅: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与
文号:国税函〔2003〕1397号发布日期:2003-11-2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3〕1272号发布日期:2003-11-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全文废止。深圳市财政局: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文号:国税发〔2003〕142号发布日期:2003-11-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
文号:国税发〔2003〕145号发布日期:2003-12-0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
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发布日期:2003-12-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发布日期:2003-12-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第十条废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文号:国税函〔2003〕1346号发布日期:2003-12-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本文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北京市
文号:国税发〔2003〕149号发布日期:2003-12-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
文号:国税函〔2003〕1395号发布日期:2003-12-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
文号:国税函〔2003〕1396号发布日期:2003-12-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条款修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