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
建安行业挂靠经营,挂靠方不是对外的经营主体,虽然挂靠方自行垫资采购原材料和劳务服务,却被要求提供以被挂靠方(第三方)名义开具的采购发票。被挂靠方作为发票的实际使用方和税收风险的实际承担方,自身无实际采购行为。
对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选择继续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如果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则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境外有限合伙人在实践中有各种的情况,肯定存在依法不应当按25%纳税,而是可以享受协定待遇,按取得的所得分类分别进行税务处理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的收入确认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026年1月1日开始,医美业正式进入全税时代。但是否意味着以医美为代表的消费医疗被正式承认为单独的医疗产业类别,尚不明确,但似乎朝那个方向又前进了一步;是否意味着所有消费型医疗都将进入全税时代?尚不可知。
7号公告结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对原来享受全额留抵退税的行业从13个缩减为4个,并对其他行业的纳税人采用分段计算留抵退税金额,将税收优惠政策从过去的“全面撒网”改变为现在的“精准制导”。
在全球税收透明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CRS作为国际税收治理的重要工具,正在深刻重塑跨境财富管理格局。本文通过对CRS规则体系的系统梳理,结合中国本土化实践与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高净值人士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网络货运的初衷是通过整合各类资源、优化流程,推动实现物流行业降本增效。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网络货运行业出现一些与初衷相悖的现象,自身发展也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
《增值税法》将现行的“混合销售”范围扩大,将仅适用一项销售行为又涉及服务有涉及货物的服务与货物的竞合扩大至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税率的竞合,并提出从“主要业务”来适用税率。
对于构成“一揽子交易”的股权收购,纳税人在收购方案的制定阶段,应充分考量涉税风险。尤其在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重要问题上,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对关键涉税事项提前做好预判,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公司减资的合规性审查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导向,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减资通知程序的认定趋于严格,股东及公司需精准把握债权人范围界定标准与通知方式的法定边界。在责任认定上,需结合减资是否实质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区分处理,既防范股东滥用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亦避免不当加重无过错股东责任,以实现公司自治与债权人保护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