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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面临变化:7号公告从“普遍普惠”到“精准滴灌”精准聚焦国家发展战略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22

发布日期:2025-08-29

摘要:7号公告结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对原来享受全额留抵退税的行业从13个缩减为4个,并对其他行业的纳税人采用分段计算留抵退税金额,将税收优惠政策从过去的“全面撒网”改变为现在的“精准制导”。

  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和相关解读文件,就留抵退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该政策是《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前,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一次结构性调整。7号公告结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对原来享受全额留抵退税的行业从13个缩减为4个,并对其他行业的纳税人采用分段计算留抵退税金额,将税收优惠政策从过去的“全面撒网”改变为现在的“精准制导”。认真践行了2024年7月18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的会议精神。

  为帮助各位读者快速学习新政策,了解新旧政策变化,特将政策变化点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并列示如下,供大家参考。

  01 新旧政策变化

  1、 享受按月申请100%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的行业从13个减少到4个

  除小微企业之外,原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的13个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新政策规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4个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意味着可以享受全额退还留抵税额政策的行业范围进行了收窄。自2025年9月1日起,小微企业和其他9个行业将不能再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7号公告要求,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案例1:

  某纳税人2026年1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纳税人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55万元,其他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那么,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为55%【=55÷(45+55)×100%】,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案例2:

  某制造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8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400万元(=500×80%×100%)。

  2、房地产开发经营纳税人可以选择两种方法计算留抵退税金额

  第一种方法: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案例3:

  某纳税人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制造业业务,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销售额2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按照“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该纳税人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比重为67%【=400÷(400+200)×100%】,比重大于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同时,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60%【=(200+400)÷(400+200+400)×100%】,比重也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案例4:

  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54万元(=100×90%×60%)。

  第二种方法:

  分段计算留抵退税金额。房地产开发经营纳税人如果不符合第一种方法的要求,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留抵退税金额。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案例5:

  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不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无法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留抵退税政策。

  但是,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应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 其他行业纳税人分段计算留抵退税金额

  其他行业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案例6:

  某纳税人,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案例7:

  A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3240万元【=(8000-2000)×90%×60%】。

  B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370万元【=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

  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计算行业销售额占比时,包括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案例8:

  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收款40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的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此外还发生其他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67%【=(400+1000-200)÷(400+1000-200+600)×100%】,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5、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其他行业纳税人的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不同

  (1)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其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是本次新增的扣税凭证。

  案例9:

  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50%(=200÷400×100%)。

  (2)其他行业纳税人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例10:

  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5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75%(=150÷200×100%)。

  6、和新增值税法无缝衔接,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或者申请退还期末留抵退税额

  虽然《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这种立法精神已经在7号公告中提前体现。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7、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的切换增加了36个月不能变更的限制

  (1)纳税人放弃留抵退税,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案例11:

  某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取得留抵退税款100万元,该纳税人于2025年10月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全部缴回后,可以就2025年10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纳税人放弃享受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政策,选择享受留抵退税: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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