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空壳公司”与受票方有共谋,且明知受票方具有骗取税款目的的,则与受票方以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对于“空壳公司”与受票方虽有共谋,但受票方为逃税而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空壳公司”虚开出售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7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应当择一重处罚;对于“空壳公司”与受票方没有共谋,仅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环节中的作用,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防范委托人交易风险及律师执业风险,上海律协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特制定《律师办理公司并购尽职调查业务(涉税事项)操作指引(2025)(试行)》。
本指引由上海律协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以发挥律师在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环节中的作用,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防范委托人交易风险及律师执业风险。
涉税事项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审慎性原则、保密性原则。
涉税事项尽职调查,可以由委托人单独委托并与律师事务所签署专项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包含在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法律尽职调查综合性服务合同中的委托事项之一。
下游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的,应当关注是否符合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并及时提出核实申请,就业务真实性、交易合理性等提供相关的资料支撑。对于停开发票、不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等争议,可以围绕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展开陈述申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
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时,应书面明确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并妥善留存协议、报酬发放凭证及意外伤害保险等证据,避免产生劳动关系争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首次入职,如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不能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但随着未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的出台,未来涉及劳动报酬及工伤情况,将会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处理。
获得利润分配是股东实现资产收益权的重要方式。而公司分配利润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即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分配决议。但理论和实践中,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商业考虑,留存更多利润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而不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控股股东则可能通过控制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而给自己发放高额薪酬以及职务消费等方式变相向自己分配利润。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扣缴制度,对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以给予扣缴义务人行政处罚。因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依附于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罚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劣后债权,基本不予清偿,故只需要明确应向个人追缴的税款是否适用免责即可。
无船承运人是指在没有自己的运输船舶的情况下,接受货主的货物并以其自身名义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然后向货主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承运人。无船承运人起源于国际海运,后发展至国内水路运输。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其他应收款”不是企业的“避税天堂”,处理不当反而容易成为税务稽查的“突破口”。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定期清理款项,是规避相关税务风险的根本之道。
在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中,税收政策始终是影响市场活力与行业生态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与利润空间,更在资本市场交易结构、金融产品创新以及国际竞争力塑造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整个QFLP的结构,本质上还是一个资管业务,业务实质上和24号公告所描述的委托投资,即“本公告所称“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