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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首次入职用人单位,双方虽签订《返聘协议书》,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非用人单位的过错,其主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程某,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天津市武清区人。2024年4月7日,程某年满52周岁,首次入职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于入职当日签订《返聘协议书》一份,载明“乙方(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为民事劳务关系”。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固定报酬3500元,考勤、着装、岗位安排均与正式员工同等管理。 2024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程某在公司厂房一楼冷库外擦地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自行就医并垫付全部费用。此后公司未为其申报工伤,亦未再安排工作。程某遂于2025年5月9日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程某不服,于2025年5月29日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期间劳动关系,并由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审理中,某公司提交《返聘协议书》并辩称:程某入职时已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已明确约定建立民事劳务关系,故不存在劳动关系。程某认可协议系本人签署,但主张该协议为事故发生后公司补签,目的在于规避工伤责任,并提交工资发放记录、工牌、考勤截图等证据,证明其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从事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的保洁工作,且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入职前与公司无其他用工关系;其出生于1972年2月28日,2024年4月7日已届满52周岁;截至庭审辩论终结前,程某尚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对2024年4月7日至6月17日期间程某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均无异议。 【诉讼请求】 确认程某与某公司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驳回程某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程某到某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程某此前未在某公司处工作过,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亦非某公司原因。综合以上,程某诉求确认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4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时,应书面明确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并妥善留存协议、报酬发放凭证及意外伤害保险等证据,避免产生劳动关系争议。 提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首次入职,如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不能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但随着未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的出台,未来涉及劳动报酬及工伤情况,将会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处理。 |
未领取退休待遇员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应支持?
发布日期:2025-09-23
摘要: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时,应书面明确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并妥善留存协议、报酬发放凭证及意外伤害保险等证据,避免产生劳动关系争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首次入职,如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不能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但随着未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的出台,未来涉及劳动报酬及工伤情况,将会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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