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税收抵免新政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外资税收政策从“普惠性优惠”向“精准性激励”的转变。通过“递延纳税 + 税额抵免”的组合设计,既减轻了境外投资者的当期税负,又形成了再投资的持续激励;而5年持有期要求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挂钩,则引导外资向长期化、高质量方向发展。
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若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无拘束力。中小企业不能随意对所有员工一概约定竞业限制,而应精准识别接触保密事项的人员。
在增资时,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之间无需像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那样,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设立时股东出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增资场合下是不适用的。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管理,本质是对业务真实性与合规性的把控。企业需打破“唯发票论”的误区,根据业务类型、交易对象等差异,精准选择扣除凭证,并完善资料留存制度。唯有如此,才能在降低税务风险的同时,确保合法权益,实现财税管理的规范化与高效化。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后,金融资产交易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往往将金融资产在债务重组中作偿债处理,忽视了金融资产交易方的增值税处理差异,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等项目。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加班费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先举证,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不提供则担责)、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等。
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在境内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且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或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不属于征税范围。
贷款服务涉及金融行业整体税负平衡,短期内放开抵扣的可能性较低。企业此前基于 “利息可抵扣” 设计的筹划方案(如通过关联方借款调节税负)需及时调整,避免违规。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收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下的物流辅助业,具体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贷款利息纳入抵扣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实行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也有实践。但由于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影响较广,行业受益面不均衡,企业受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审慎决策、稳步推进。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等六章五十七条内容,对《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增值税税制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为增值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