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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恰当核算股份支付相关递延所得税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22

发布日期:2025-08-31

摘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

  《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部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向高管和核心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在预计其未来存在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下,上市公司未在等待期内对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进行估计,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时,部分员工放弃行权,上市公司根据未行权数量、当日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一次性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前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合理估计预计行权数量和当日股票公允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合理预见的员工自愿放弃行权的部分,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法规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九章 所得税”

  六、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特定交易或事项中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3.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

  二、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14 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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