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从它的关联公司取得借款,如果能够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属于生产周转和建设投资的正常借款,可以按照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准予按合理的利率列支。
不属于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烧油改烧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决策。实践证明,压缩烧油出口,既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又可以换回资金用于发展能源和交通建设,经济效果是显著的。开征烧油特别税是以税收方式推动以煤代油的一种特别行政措施,望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对于同外商签订许可证协议或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只买软件受让使用权的,外商所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或专有技术使用费,都应包括为提供该项技术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征收所得税;对于签订设备引进合同,软件与硬件一起购进的,外商所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或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和为履行该合同所收取的全部技术服务费,一并征收所得税,但不包括该合同中的设备价款、零部件价款和原材料价款。
企业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款支出,一律在企业自有的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关于新产品试制费列支的问题,我局[81]财税集字第50号文已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2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一日来函说:“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华社驻布拉格分社记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2]61号文件中所说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是从广义上讲的,它的范围包括: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措施;试制新产品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添置零星固定资产等。
中外合作开发我国海洋石油资源的工作,已经进入招标阶段,外国公司和承包、分包商将前来进行勘探开发作业,征税工作应随即开始。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经营方式比较特殊,经济活动、财会处理和利润分配都比较复杂。为此,必需建立专门的税收机构。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前,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在同外商、港商签订合资、合作项目的合同中,列有企业所得税负优惠条款,列明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进口物资给予税负优惠待遇条款的,都按照合同原订条款执行。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要求财政部对上述单位在正常经济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规定,并对有关罚款支出的“通知”提出一些疑问。为此,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都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
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的征集工作。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交纳基金单位),应于《征集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除属于上交总行的收入和广东、福建建行的收入,已由总行统一交纳工商税外,属于分成留给委托部门的收入,由信托业务核算地的行负责交纳税款,然后把税后净收入按规定留给委托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