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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1982]52号 1982-05-15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款支出,一律在企业自有的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款,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不得挤入经费预算报销。 三、依法对职工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财政部 1982年5月15日 |
财预[1982]5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2-05-15
摘要:企业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款支出,一律在企业自有的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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