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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1982]5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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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2-05-15

摘要:企业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款支出,一律在企业自有的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1982]52号                1982-05-15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中央一些部门都在进行经济立法工作。从已经出台和正在送审的各种经济法规来看,都有个经济罚则的章节或条款。对于各种罚款支出(包括赔偿金、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下同)的财务处理办法,有一些法规上没有写,有一些法规上写进去了,但口径不尽一致。为了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加强财政管理,今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罚款支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款支出,一律在企业自有的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各种罚款,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不得挤入经费预算报销。

  三、依法对职工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财政部

198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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