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销的零配件,则应扣缴销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如果其价格不高于一般进口价格,比我方自购进口零配件有利,也可以从宽掌握,除了征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不再征税。对维修服务站可按国内企业的有关征税法规办理。
各地已实行首钢包干办法的企业,过去未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审批的,要重新报批。已经搞了其他包干办法的,要改按本办法核实换算后执行。正在酝酿搞首钢包干办法和其他包干办法的,都应改按本办法执行。
为了防止各种经济犯罪分子在退赃、罚款、补税时钻空子,逃避交出现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准以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但经主管机关审查,对确实没有现金和实物用来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的,报经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同意批准后,可以用国库券抵缴。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3) 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
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现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可以按期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
企业归还贷款。国营企业应首先用企业自己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归还,不足部分,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 实行利改税的企业, 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
城镇集体企业应当用交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归还,用税后利润归还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以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一半,其余部分用税后利润归还。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我国公司企业接受外商委托代销和寄售商品,按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同外商结算,由我国公司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和取得进销差价收入,应按我国公司企业的进销货处理。对外商取得的该项收入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贷,由买方延期付款;买方信贷,也称为设备贷款,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信贷。因此,卖方信贷利率与买方信贷利率应是一致的,都是属于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
个体工商业户从事合伙经营、雇用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的,都要建立帐簿、凭证。要如实记载进销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提供情况和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对弄虚作假、隐匿不报、拖欠税款的,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给予处罚。
经过我们进一步研究,认为部、行[83]财企字第133号文规定的各项原则是对的,是符合国务院[1983]131号文件确定的“过去允许某些企业用税款归还贷款的规定,要限期取消,不能再扩大范围”的精神的。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