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集中安置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而在农村专门为他们举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场、队,不分原有和新办,一律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至一九八五年年底止,对其生产经营的各项纳税产品和业务收入,免予交纳工商税;对其所得的利润免予交纳工商所得税。
我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73]财税字第53号文附发的《关于委托代征工商各税提支手续费的几项规定》通知各地执行以来,对代征手续费的管理工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上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一律纳入预算,列“其他收入”科目,由建设单位就地交库,不再通过建设银行集中上交。上交地方财政的基建收入,应和其他收入一样,按规定的预算分成比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成。
对确定补助品种的定额补贴,可以根据国营良(原)种场按各项制种面积或产量进行补贴;国营种畜场可以按当年实际调拨的优良种畜头数补贴;蚕种场可以按当年实际调拨的蚕种品种和张数补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数据进行补贴。
调入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属于企业更新改造需要的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对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集体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工商税;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对劳动服务公司或城镇街道组织为安排知青而组织的劳务、修理、服务等集体单位的业务收入,从经营之日起,可给予免交工商税一年的照顾,期满以后应当恢复征税。
原来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凡是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退休金的,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销;凡是退休后由原单位发退休金的,仍享受原单位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报销。
对于少数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新建场),在一、两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但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扭亏为盈。
使、领馆其他外籍人员自用的车辆,经与外交部研究,这些外籍人员虽然没有公务人员证,但已经持有我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可以比照我部[78]财税字第2号和[79]财税字第221号文法规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在城镇,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均可用侨汇购、建住宅, 原籍在农村, 在城镇又没有亲友的华侨,原则上在农村购、建住宅;如要求在城镇购、建住宅,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领养老金的华侨要求来我国城镇建房养老的,可不受“返原籍”的限制,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为了支持城镇安置待业知识青年就业,发挥他们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有利于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几年来,国家对新办知青集体企业在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税方面分别采取了一些减税、免税照顾的措施,对这些企业起到了扶持、促进的作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至于“免税商店”进口的百分之一损耗补偿的纸烟,目前仍在海关登记监管之下售给出境旅客,尚未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今后如要内销或作内部处理,则应按照进出口税则补征关税。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后,可改按“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定额上交,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的办法管理。即按国家规定的收入和支出指标,支大于收的确定一个补助数额,收大于支的确定一个上交数额,超收和节余的资金留归本单位支配,短收和超支不予弥补。
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