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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4]51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9-14摘要:这次大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这次大检查工作。国务院将继续派出由部级干部带队的大检查工作组分赴各地指导和推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派出大检查工作组进行督促和检查...
财检办字[1994]118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文件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09-19摘要: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文件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
国税办发[199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怀诚同志在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10-07摘要: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从1988年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1990年国家税务局在各地征管改革试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征、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为主体模式、变税务人员下户征税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纳税的改革思路。...
国税函发[1994]5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10-12摘要:今年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依照该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享有若干优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税负水平大大低于内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
财税[1994]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10-22摘要: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
国税函发[1994]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10-27摘要: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1994年3月制定了国税明电[1993]75号《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高检发贪字[1994]9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10-28摘要: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的工作部署,与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查处了一批利用发票犯罪的案件,为保护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高...
国税发[1994]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10-31摘要: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4年10月底前,取得销货方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开出的原版专用发票并以抵扣联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
民福函[1994]271号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11-22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对假肢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
财农字[1994]第371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23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我部修订了《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
国税函发[1994]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发布日期:1994-11-26摘要:协定第一条规定适用人为中、韩双方各自的居民公司、居民个人。为保证协定执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凡我国居民公司、居民个人需在韩国享受该协定条文规定优惠的,必须向韩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由我国县(市)级以上国税局签署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
国函[1994]118号 国务院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4-11-30摘要: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件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
国税函发[1994]6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12-01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结合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就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问题通知如下:对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规定的4元/千...
财税字[1994]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12-16摘要:对使领馆1994年从上述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购买的汽(柴)油,经外交部按对等的原则确认后,可凭购油发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办理退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须将报来的发票与加油站的发票存根联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
财税字[1994]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12-24摘要: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九九三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