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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4]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18

发布日期:1994-10-27

摘要: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1994年3月制定了国税明电[1993]75号《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572号        1994-10-27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1994年3月制定了国税明电[1993]75号《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法规》。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这个办法基本解决了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反映,目前供电环节预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电环节收入大量转移到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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