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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572号 1994-10-27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0月27日 |
国税函发[1994]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4-10-27
摘要: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1994年3月制定了国税明电[1993]75号《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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