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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4]118号 国务院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17

发布日期:1994-11-30

摘要: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件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118号          1994-11-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及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的《请示》并由你们联合发布《规定》。

  二、在《规定》的第十二条中,增加“由于集中增值税返还主管部门难以操作,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分别在预算中再安排部分专项经费,也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内容。

  三、关于中央级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决定由财政部根据中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定的比例,分一次或两次集中拨付中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在将由你们联合发布的《规定》中,可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央级由财政部根据中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商定的比例,分别拨付中宣部和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中宣部和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范围报财政部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专款专用,……”。

  四、在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财税政策规定中没有废止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附:[94]财税字第089号 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19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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