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5〕63号发布日期:2005-01-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自治区、直辖市)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
文号:国税函〔2005〕34号发布日期:2005-01-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5〕8号发布日期:2005-02-0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纳税人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抵扣清单不规范是造成缴款书比对异常的主要原因。为提高缴款书比对相符率,对缴款书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
文号:国税发〔2005〕18号发布日期:2005-02-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针对一些地方反映的问题,现对国家税务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如何与地税局协作加强有
文号:国税发〔2005〕24号发布日期:2005-03-0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文号:国税发〔2005〕42号发布日期:2005-03-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
文号:国税函〔2005〕235号发布日期:2005-03-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
文号:国税函〔2005〕318 号发布日期:2005-04-1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
文号:国税发〔2005〕78号发布日期:2005-05-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
文号:国税函〔2005〕489号发布日期:2005-05-2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号:国税函〔2005〕544号发布日期:2005-05-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
文号:国税函〔2005〕585号发布日期:2005-06-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奥林匹克运动,保证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根据《财
文号:国税函〔2005〕664号发布日期:2005-06-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上海、河南、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
文号:国税发〔2005〕114号发布日期:2005-07-0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已于2005年6月22日由我国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2005〕143号发布日期:2005-07-2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已分别于2005年7月22日和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