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14〕46号发布日期:2014-05-2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文号:财税〔2014〕47号发布日期:2014-05-27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
文号:财教〔2014〕56号发布日期:2014-05-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局、广播影视局,中国人
文号:财税〔2014〕51号发布日期:2014-06-11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广东、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福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
文号:财税〔2014〕57号发布日期:2014-06-1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
文号:财税〔2014〕50号发布日期:2014-06-1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文号:财税〔2014〕48号发布日期:2014-06-2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文号:财关税〔2014〕37号发布日期:2014-07-02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
文号:财税〔2014〕55号发布日期:2014-07-0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
文号:财税〔2014〕53号发布日期:2014-07-30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4-08-0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注释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
文号:财税〔2014〕54号发布日期:2014-08-0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
文号:财预〔2014〕96号发布日期:2014-08-1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财政部国家税务
文号:财税〔2014〕52号发布日期:2014-08-1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
文号:财关税〔2014〕54号发布日期:2014-08-28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