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企〔2004〕241号发布日期:2004-11-25发文单位:财政部注释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及免税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
文号:财税〔2004〕200号发布日期:2004-12-1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文号:财税〔2004〕187号发布日期:2004-12-1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
文号:财税〔2004〕197号发布日期:2004-12-1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
文号:财税〔2004〕201号发布日期:2004-12-1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
文号:财税〔2004〕214号发布日期:2004-12-2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
文号:财税〔2004〕224号发布日期:2004-12-28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
文号:财税〔2004〕218号发布日期:2004-12-3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民航国际航班使用海关负责监管保税油库的进口保税航空燃料油有关税收事宜明确如下: 一、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文号:财税〔2005〕13号发布日期:2005-01-2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
文号:财税〔2005〕7号发布日期:2005-02-0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
文号:财税〔2005〕16号发布日期:2005-02-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帐薄记载的注册资金3724.65亿元(450亿美元)免征印花税。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打印】
文号:财税〔2005〕25号发布日期:2005-02-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
文号:财税〔2005〕25号发布日期:2005-02-25发文单位:财政部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
文号:财税〔2005〕31号发布日期:2005-03-0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注释全文失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文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文号:财税〔2005〕14号发布日期:2005-03-08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注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