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97号
发布日期:2004-12-14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5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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